公司的规章制度里有一条关于资遣的规定;《员工资遣,按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1.在公司工作一年以内(含一年)者,资遣费为当月基本工资:2.在公司连续工作未满三年者,资遣费为叁倍当月基本工资:3.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者,资遣费为肆倍当月的基本工资,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基本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该按综合工资计算,麻烦律师看下这条是否违法?如若违法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