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提出离职申请,单位在我提出离职申请后才下发新的离职条款,要扣钱,这样合理吗?比方说,我2020年1月1日提出离职申请,离职手续审批很慢,单位在2020年2月1出台离职新规定,我这个时候还没有办完离职手续,按新规定还要扣我4万元,这样合理吗?
如果单位不给办档案调动怎么办?
追答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不好意思,再请教您一下。还是这个问题,如果单位在2019年12月1日下发了新的离职条款,我2020年1月1日提出离职,是不是就要按照条款缴纳4万元?
追答不是。要看条款本身是否合法,不合法的条款是直接无效的。单位想要扣款不是随随便便就能扣的。你要说明单位的新规定具体是怎么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效要符合多个条件:1.内容合法,2.经过与劳动者或者工会的民主协商,3.经过向劳动者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