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7月4日提成书面申请离职的,按规定也就是要在8月3日才能离开,但我实际是在7月18日上午离开公司的,离开时我也已经做好了相应的交接手续,但是公司说我没有满一个月就走人了要扣我7月18日下午至8月3日的工资804.18元=1320/21.75*(21.75-11.5+3)。我如果正常上班一个月的工资才1320元,各位前辈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合理吗?是否有相关条款,谢谢!
谢谢你的答复,扣款不能超过当月工资的20%这个有没有相关条款?如有的话能不能提供一下条款的来源?因为要说服公司的话他们一定要看到一些条条框框的东西,否则他们直接无视
追答《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员工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员工赔偿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不能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的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