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不可以在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后,要求他提前离职?这样员工有没有补偿?有什么相关法律依据?

我朋友在2012年12月6号提交了离职申请书,以为一个月后可以按正常程序结工资走了,但是在2012年12月18号正常上班时,他突然被要求马上办离职手续,结清到12月18号的工资走人,这还没有一个月,也没有提前通知,算不算违法?有没有的补偿?有什么相关的法律依据?具体是哪一条?

提前一个月通知是员工的法定义务,但公司有权放弃此种权利,所以可以提前要求结清工资,走人,符合劳动法的规定,不需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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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2-12-20
这个不算违法,员工提前一个月打辞职报告,若公司不回复,一个月后走就可以,工资照领。这一个月是给公司准备时间,期间公司决定的话,就按决定来啊,干到哪天发到哪天。 对了 你合同怎么签的。追问

签了两年的合同,还没有一年到期,但我在12月6号提交了离职申请写的离职日期是2013年的元月7号,当时也没知道我要提前走,只是到了18号我正常上班时,公司突然要我走,工资结到12月18号的。没到一个月就叫我走,算不算公司辞退我?我该怎么办?

追答

不算,因为这一个月算是给公司的准备时间,公司在这一个月可以随时批准你离开而不用非等到一个月以后。以前我碰到过这种例子,当事人请求赔偿,但法院都不支持的。

第2个回答  2012-12-20
首先是你朋友提出来辞职的,单位在18号就批准了,所以合法。
第3个回答  2012-12-20
如果员工没有违反厂纪厂规或营私舞弊或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企业这样做事违法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9-26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此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走人(解除劳动关系),则需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劳动者在月底正常走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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