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员工。现在总公司(地点在北京)把分公司(地点在成都)租的办公的地方退了,分公司在成都没有办公地点了,但分公司又没有注销。现在他们给员工三个选择:
1.分公司的员工到总公司上班;
2.分公司员工到外省的一个工地进行现场办公搞设计;
3.分公司员工自动辞职。
现在公司相当于解散了,但公司又不想给我们赔偿。请问我们对公司给的三个选择我们都不愿意选择,该怎么办呢?请问这种情况我们还能有赔偿吗。
我们的合同是和成都分公司签的,合同都没有到期。合同上没有签订工作地点,不是签订的劳务合同。分公司公司注册地点是成都。
但公司说的是他安排了你去总公司上班你不去就是不服从安排,就要解雇你呀。还有他们说合同上写了当项目需要时要求员工服从公司安排去北京总部上班。如果合同上这样写了,我们是不是就没有办法了呢。
追答公司的说法没有依据,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规定,现在总公司(地点在北京)把分公司(地点在成都)租的办公的地方退了,分公司在成都没有办公地点了,但分公司又没有注销,导致你们之前的合同履行条件发生变化,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公司应支付补偿金,再另外多付一个月的工资给你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