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2010年7月进公司,但是过了一年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在2010年7月到2011年8月都没给我买社任何保险,2011年9月,在本人强烈要求下,公司同意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时间2013年到期,但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将我以新员工对待,重新办理入职手续,将我的前一年的工龄清零,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任何关于补偿的问题与说明.2012年5月,公司突然一个调岗通知书,要将我从原岗位调离,前往异地,但是待遇和先前的一样,没有任何福利补贴,如果过去的话,基本上很难维持正常的生活开支.权衡再三,决定与公司协商留守原岗位,但是不论邮件还是书面还是电话,公司都不予理睬,只是答复我逾期不报到,将按自己离职或是旷工给予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请问,我在这样的环境下,不论是辞职还是辞退,能否申请经济补偿金,我在公司上班一年了才给我签合同,之前一年公司不与我签合同是否违法,我能否申请经济补偿?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是不是有规定,过了多久就不再受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