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在编教师辞职被要求付违约金合法吗

我是事业单位在编教师,目前还在试用期,但是不想在单位工作了。领导很苛刻,而且离家又很远,所以想辞职。在就职前和单位签署过一份合同,要求服务期为三年,三年内不能辞职或者考入其他单位,违约者要支付三万元的违约金,我也阅读了劳动合同法和事业单位管理条例。但是这样的约定手法律保护吗?我可以拒绝支付吗?如果我拒绝支付是不是就辞了了,他们不放我的档案我很难再就业啊。谢谢律师,我很需要您的帮助

事业单位在编教师辞职被要求付违约金是否合法,取决于学校或者教育部门是否对其进行专业培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只有专业技术培训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而涉及劳动关系解除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只有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的。

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岗前职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此,事业单位在编教师辞职,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对其进行了专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反之,则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扩展资料:

1、法定违约金

由法律直接规定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中,明文规定的违约金比例。

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

在此情况下,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5项规定,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

再如,《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第21条第4项规定,逾期交付定作物,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

以酬金计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付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

由此可见,延期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固定的。

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

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

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35条第1项规定,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

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违约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5-10-12
  劳动者离职,只有劳动者违法培训服务期用人单位才会要求支付相应培训费用的。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培训协议的相关条款,并且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的技术培训,并且支付了培训期间的费用以及能提供培训费用期间的发票的,劳动者辞职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提高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2个回答  2017-10-04
事业单位在编教师辞职被要求付违约金是否合法,取决于学校或者教育部门是否对其进行专业培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只有专业技术培训违反服务期约定和违反保密协议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而涉及劳动关系解除需要支付违约金的只有违反专业技术培训服务期约定的。
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不是岗前职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培训协议中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尚未履行期间分摊的培训费用。

因此,事业单位在编教师辞职,学校或者教育部门对其进行了专业培训,支付了培训费的,应当支付违约金;反之,则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3个回答  2020-08-29
工作10天,交3万的违约金合理吗
第4个回答  2014-12-11
既然已经签订合同约定清楚,请你好好考虑决定。追问

这样的赔偿问题合法吗?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