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办在编教师递交档案时,要求签订协议,五年服务期内不能辞职,否则赔偿违约金五万元,是否合理合法,

在已经履行合同一年,如果辞职怎做才不赔偿违约金?

公办在编教师递交档案时,要求签订协议,五年服务期内不能辞职,否则赔偿违约金五万元,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22 ,23条的情形,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21-06-01
1、在服务期内,教育局是不会批准辞职,只有自己擅自离职这一种情况,批准就是领导违规了。

2、离职后档案会返还区人社局,人社局怎么调动档案是人社局的事情与教育局无关(其实,同一个妈生的,大家都懂。)就结果而言,就是作为离职处理,档案是在区人社局了,但是不允许调动档案(跟扣着档案没区别,就是换了种能上台面的说法。)

3、违约金的事情好像不用给(要到真正走的时候才知道)调档是没可能的了,最最最起码压着到服务期期满,要看以后政策。以至于到别的城区考上了,有没诚信影响跟调档的百般阻挠,以后知道了再继续更新。
2020年6月28日,被学校告知,不允许办理离职。打电话到教育局,依旧是那个陈姓主任接电话,听到服务期内辞职,坚决说不批准。问:哪里有文件可以查阅该条款。答,招聘信息里面写上。翻阅招聘信息后查实,5年服务期内离职,3年内不得重新考该区的事业单位,并没有说明不允许离职或辞职。学校领导指出,倘若想离职,就9月1号开学的时候不来上班,旷工15天,然后在其档案内写上因旷工辞退的资料。霸王条款!这么做,还有人权与自由吗?期间校方恐吓,会扣押档案,其到哪里都无法工作,还会扣去几个月工资等作为要挟教师留下的手段。中途指出签过合同,而事实上根本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只有一份带错别字的就业协议,协议除本人签名外,没有任何学校跟教育局的签字与盖章。而且本人自己没持有该协议,只有他们持有,按道理不具备法律效力。然而官字两个口,没办法。。。目前打算到信访办询问学校与教育局是否违规。人是肯定会走,最坏打算就是只能默默承受那些人的要挟跟压迫,放弃档案离开这个地方。
第2个回答  2021-06-01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这个问题

个人觉得你这个合同就和学校签一下吧,没有多少问题的,首先你现在需要这个工作对吧,也许你根本就不想走,对吧,如果你,万一哪一天想找了那么个人,觉得也不在乎这五万块钱对不对?那么个人觉得就是说你肯定要有到新的岗位的话,肯定要有赚更多的钱钱,那么这个五万块钱也无所谓,也不是什么大数字对不对?所以说你还是跟他签这个合同就好就是了

以上是个人对你这个问题来解答,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也希望你能够采纳

最后个两祝你健康快乐,好运连连,万事如意

下面是有关感情的解答,分析解答送给你

感情是情绪和情感的总称。认为情绪和情感是区别于认识的两种感情性的心理活动的形式。其中,情感是对感情性过程的感受和体验,情绪是这一体验和感受状态的过程。故情绪和情感是感情同一活动的两个方面,感情是包括情绪和情感的综合过程。在汉语中,常把情感过程的产物称为感情,或者把情感和感情视为同义语。
详细定义
(1)心理学对于“情感”的定义。
心理学把情感定义为:“人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反映形式,是人对于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人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的体验。”
(2)对于“情感”定义的转换。
从这个心理学定义可以了解到:情感是一种主观体验、主观态度或主观反映。属于主观意识范畴,而不属于客观存在范畴。辩证唯物主义认为,任何主观意识都是人对客观存在的反映,情感是一种特殊的主观意识,必定对应着某种特殊的客观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能否找到这种特殊的客观存在。
主要内涵
感情,是人内心的各种的感觉、思想和行为的一种综合的心理和生理状态,是对外界刺激所产生的心理反应,以及附带的生理反应。如:喜、怒、哀、乐等,感情是个人的主观体验和感受,常跟心情、气质、性格和性情有关。
感是思维概念,是感觉,情是依托依赖。思想的相互依赖就是感情。感情是对一系列主观认知经验的通称,是多种感觉、思想和行为综合产生的心理和生理状态。最普遍、通俗的情绪有喜、怒、哀、惊、恐、爱等,也有一些细腻微妙的情绪如嫉妒、惭愧、羞耻、自豪等。情绪常和心情、性格、脾气、目的等因素互相作用,也受到荷尔蒙和神经递质影响。无论正面还是负面的情绪,都会引发人们行动的动机。尽管一些情绪引发的行为看上去没有经过思考,但实际上意识是产生情绪重要的一环。生活在这个多姿多彩世界中的人们有着七情六欲,有着喜怒哀乐,有着千变万化的情感生活。
查尔斯·达尔文在1872年写过一本《人与动物的感情表达》。达尔文认为,情绪帮助动物们适应环境。表达情绪和表现动物的身体特点有同样作用,例如,狗在地盘被侵略的时候愤怒狂吠,让敌人认为它比实际上更具有攻击性。达尔文认为,情绪大多有目的性,因此是自然选择的产物。
为了生存,人类必须探索环境(好奇)、吐出不小心吃的异物(恶心)、建立社会关系(信任)、避免伤害(恐惧)、繁衍(爱)、战斗(愤怒)、寻求帮助(哭泣)、重复做对自己有利的事(欢乐)。在原始人类的日常生活中,情绪可以让人类自动趋利避害,做出更利于生存的选择。尽管愤怒看起来没什么好处,但在原始部落里,可以让一个人被人害怕并建立起威望。羞耻和骄傲可以促使一个人维护自己的社会地位。
在社会生活上,情绪帮助我们:与其他人交流感情(如婴儿不会说话也能成功交流)。影响其他人对我们的态度。表示善意(如不是出于喜悦,只是礼貌性的微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21-05-31
是否合法需要根据你与用人单位的具体关系来看,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两种情况适用违约金:【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所以,除了上面这两种情况,你都不必支付违约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4个回答  2021-05-09
1、完全合法合理。这是公务员法的规定。
2、公办在编教师,属于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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