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当天申请的他当天就给我批下来了,这合理吗?
还有就是我们那自从2011年3月份工资调节后,公司把工作日做了这样的调整,即每个月22天工作日,每天八小时,但不分周六周日,超过22的部份为算成加班,就是如果你一个月中星期一到星期五加起来上的不够22天话,就要用你星期六或星期天加的班来补,这样算工次合法吗?
还有就是,应聘时说的是免费提供食宿的,现在又这样规定,没满试用期的离职要扣食宿费20元/天,试用期满后离职就不用扣,这个规定是我上班后才出来的,之前签的协议书上是没有这一条的,这样的话,还应该扣不?
如果不该扣的话我该怎么办呢?
不管规定是在你上班前还是上班后出制度,这笔钱因为有公司明确的支出,作为协议而言,扣是可以的。兄弟,作为劳动者,企业在减少部分人事成本,咱也要学会谅解,它的这个操作也是为了降低试用期人员的流失率,并没有法规强制说不可以这么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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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并未强制必须双休,针对后面这位兄台说的,周六周日加班应当支付2倍工资的说法是不妥的。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而针对楼主提出的一个月工作22天,实质上平均到每周是休息两日了,具体这方面可不可以这么操作也没有强制性规定。
还有就是,应聘时说的是免费提供食宿的,现在又这样规定,没满试用期的离职要扣食宿费20元/天,试用期满后离职就不用扣,这个规定是我上班后才出来的,之前签的协议书上是没有这一条的,这样的话,还应该扣不?
如果不该扣的话我该怎么办呢?
除非协议上约定的是单位免费提供食宿,否则这属于单位福利,不是法律强制要求的,你维权比较困难,有点吃哑巴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