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工时制是怎样计算的?

每次都以这个理由要求加班,不是很清楚是怎样算的。
责任制的工作就不用算工时了吗?就不用给加班费了吗?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或 40 小时),但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平均日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 150% 支付加班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视为加班,一律要支付 300% 的加班工资。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包括法定休假日加班时间)。在综合工作周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不需要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时制的,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1 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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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28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作岗位必须通过劳动部门行政审批后,该岗位才是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而且劳动部门审批期限仅为三年,到期后还要审批。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不是代表可以随便加班,而是不受每周必须休息一天每周工作不能超过40小时的限制,可以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但是综合即使是指在一定的计算周期内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计算周期以周、月、季、年为单位,最长的计算周期以一年,在计算周期内安排休息和工作的时间也不能超过和少于国家规定的保准,如果超过了工作时间的上限,单位也要支付加班费用。
第2个回答  2013-11-28
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是要劳动部门行政审批的,且审批期限为三年
综合计时不是每周必须休息一天每周工作不能超过40小时,而是可以单位安排集中工作并集中休息
但这也是要在一定的周期内安排,并且不能违反国家的规定,如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上限,单位依然要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用的。
第3个回答  2020-01-17
第4个回答  2015-10-21
1、《劳动法》在规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同时,其第39条还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是其中的一种办法。
2、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3、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4、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经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以后,才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5、另外,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66条的规定,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对于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超过部分不视为加班(或加点),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加班(或加点),应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且延长工时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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