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2-01-03
如果有矛盾的话,应该以劳动合同法为准。前者是部门规定,后者是法律。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个回答 2012-06-11
错了!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针对以前的《劳动法》,劳动法规定——终止合同是没有补偿的。
而2008年开始执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合同按年限给予经济补偿(自2008年1月1日计)。所以这两条针对的不是一部法,不存在矛盾。
第3个回答 2012-01-03
有矛盾,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以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准。2008.1.1后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合同的,或者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如降职降薪)续签而劳动者不续签的,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后算起,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2008.1.1前的工龄不计算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