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公司以合并为由要员工到其他公司上班,不给员工补偿,不去视为主动离职,请问这合法吗?

深圳公司经营不下去,与另一家深圳分公司合并(同是中金在线旗下子公司),以还有一个项目在经营为理由,在另一家分公司开设出一个部门要我们过去办公,当然薪资会有浮动,我们不想过去要遣散补偿,他说明我们不过去的话他就认定我们主动离职、且没有任何补偿,请问这样合法吗?我们又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且是没有提前通知我们的

1、首先要明确合同问题,有合同按合同走,要是真的这样裁员的话,没有什么说不过去的。
就算是人家裁员的话都没有什么可说的。但应按照程序走。
经济性裁员符合法律规定,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客观变化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公司合并如果导致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的话,则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重大事项的变更,需要劳动者同意,否则用人单位可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合同并按照法定标准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可。换句话说,劳动者此时有权选择继续留在新的用人单位还是拿钱走人,单位不能为了节省补偿费用而强迫劳动者转调。
3、公司既没有提前通知,有没有裁员决定,协商不成时应认定为公司裁员,需要支付相信的补偿金。
你们可以到相关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去仲裁。追问

分公司那边专门开设一个部门,安排我们过去,根本没有发展前景与晋升机会,原来他们那边就有这样一个部门,在今年2月份撤掉了,现在又搞这样的一个部门要我们过去,很明显是忽悠我们。还说不去就算我们主动离职。且办公地点距离多了20分钟车程,公交接近30分钟。我们年前都有调薪的,如果按原来合同,1年8个月之前签的,签3年,期间调薪2次,他们只给我们原来合同待遇,那也算合法吗?

追答

上面已经给你说了,公司没有提前通知并且协商而要求你们重新变更工作条件的话,按照法律来说是属于违约的,现在临时提出这么个要求,这样明显属于单位单方想解除合同的情况。
也就如你所说,工作前景环境什么的都变化了,这样最起码得和你们员工提前协商啊,只要是提前通知了,那就不能按人家违约来走,就成了你们主动辞职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3-22
1.首先如果该公司以公司合并为由,想将你们派往其他公司上班,那么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那么新的用人单位是不能随意变更你们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的。
2.如果变更你们的工作岗位和劳动报酬,那么应该与你们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方可,否则你们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3.如果公司执意变更工作岗位和降低劳动报酬,试图以这种方式迫使你们主动离职,那么这种情况属于变相地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
4.你们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但是要注意证据材料搜集保存好。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3-03-29
您所描述的是两个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后员工的待遇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这时,您原公司和另一家深圳分公司实为一个公司,工作地点、内容、薪资变更只能算作公司内的岗位变动。
由于您和原公司的劳动合同依然有效,根据原劳动合同,对工作地点、内容、薪资是否有过约定限制。公司变更合同需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公司就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义务。如果用工单位拒绝履行,您可以解除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另外,用工单位可能以《劳动法合同法》26条第3款关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规定只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公司合并分立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遇到这种情况,建议您先尽最大可能和用工单位协商,有理有据用工单位也不回太为难。如果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追问

分公司那边专门开设一个部门,安排我们过去,根本没有发展前景与晋升机会,原来他们那边就有这样一个部门,在今年2月份撤掉了,现在又搞这样的一个部门要我们过去,很明显是忽悠我们。还说不去就算我们主动离职。且办公地点距离多了20分钟车程,公交接近30分钟。我们年前都有调薪的,如果按原来合同,1年8个月之前签的,签3年,期间调薪2次,他们只给我们原来合同待遇,那也算合法吗?

追答

关于工作地点,如果劳动合同中没有特殊约定,工作地点是可以变更的。
关于调薪问题,应按照合同约定调整薪水。另外,还有中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网友亟盼同工同酬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

第3个回答  2013-03-29
参看第劳动合同法33、34,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原合同条件、待遇一直有效,如果新单位提供的条件或者待遇达不到原合同条件、待遇,视为用人单位违反合同。如果你们主动辞职又想要得到赔偿的话,得按照合同法38条1款规定,证明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第4个回答  2013-03-29
公司合并之后,原用人单位相应的权利义务则由合并后的用人单位承担。现在公司要你们去另外一个办公点上班,你们不去的原因是什么?追问

分公司那边专门开设一个部门,安排我们过去,根本没有发展前景与晋升机会,原来他们那边就有这样一个部门,在今年2月份撤掉了,现在又搞这样的一个部门要我们过去,很明显是忽悠我们。还说不去就算我们主动离职。且办公地点距离多了20分钟车程,公交接近30分钟。我们年前都有调薪的,如果按原来合同,1年8个月之前签的,签3年,期间调薪2次,他们只给我们原来合同待遇,那也算合法吗?

追答

合同有约定的需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如果用人单位违背了合同的约定,则你们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公司给予你们经济赔偿。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