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司合并的形式要求员工去另外公司上班,员工不去会违反劳动法吗?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6-06-22
可以用人事代理啊,也可以从新签订劳务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追问

如果不是自愿去而是强迫去呢,

追答

这不是个人强迫问题,在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该履行劳动合同的内容。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违约金等。相反用人单位也同样受用。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