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为各种问题需要搬迁,不愿意跟随公司搬迁的视为主动离职,并不作任何补偿,请问这样合法吗?

公司给员工的回答是:此次搬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员工须服从公司安排搬迁,如员工不同意搬迁而主动离职,原则上公司不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请问各位公司这样是合法的吗?如果不合法是违法的哪些法律法规呢?
因为关系到几百名员工,恳请各位帮忙解答难题,感激不尽。

公司因为各种问题需要搬迁,不愿意跟随公司搬迁的视为主动离职,并不作任何补偿,是否合法就要看自己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如果合同中具有工作地址约定的,那么就是用人单位违约,可以依据劳动法规要求用工单位赔偿违约金的,用工单位不予赔偿的,可以向社保局举报后,申请劳动纠纷仲裁。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就没有办法进行申诉的。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7-12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换句话来讲,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一致的,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即员工有权不跟随。员工并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劳动条件的 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辞退员工,也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员工不要求履行的,则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向员工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追问

那么公司有没有可能在当初签订合同时隐含了某些条款使得公司不用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呢?另外公司在五险一金当中只帮我们买了其他城市相对便宜的社保,那么其他的福利我们还可以追回吗?比如说公积金什么的,谢谢

追答

公司需要约定的条款,都会清楚写在合同上,至于不能详细写明的,例如规章制度,会在入职培训时发给你员工手册让你签收,以保障公司的告知义务,如果公司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违背,公司的规章制度则无效。以欺骗手段建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所以你不必担心;
经济补偿金,只有少数情形不须支付,1,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2,员工主动辞职。3,公司维持或提高劳动待遇续签劳动合同,员工拒绝签订的。等等。以你的情形公司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
现实中,的确有不少公司为了节省开支,在为社保投保基数较高的城市工作的员工购买社保投保基数较低的城市的社会保险,甚至只购买医疗保险,不购买养老保险都有。这属于制度的漏洞,如你要求购买你所在城市的社保,可能你要按劳动合同上约定的工作地点去维权;或其他证据证明你的确在该城市工作,劳动部门和社保局才好为你维权。
住房公积金的追缴你不能在劳动部门解决。你要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理论上在职都要购买住房公积金,简单的流程就是公司先要在公积金中心开一个公共账户,然后再按照比例按照你们的工资总额把公积金转到你们的公积金私人账户。

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5-07-09
如楼上说的,搬迁的确符合法律规定,但属于签订劳动合同法里规定的“重大事项变更”情形,法律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的重大事项变更的,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就要按照工龄支付补偿金、并支付代通金,如果有加班费、年休假等,此时可以一并提出。
可以明确说,公司的说法站不住脚,在法庭上不会获得支持。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7-07-12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指出:“本条中的‘客观情况’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但不包括导致经济型裁员的客观条件。

以上是跟你情况相关的法律条文,你可以不看,大体来说就是,你这样的情况,公司应该提前30天给予你选择的机会,终止合同可获得补偿,但不是按照解雇你的计算方式来计算
第4个回答  2017-07-12
不支付经济补偿肯定是不合法的。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