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辞职违约金的问题

本人事业单位编制,入职一年多,合同上写的三年。提出辞职,单位要求我要缴纳违约金2万整。我仔细翻看合同,单违约金一块,是这样写的:乙方经甲方出资培训,原约定的服务期未满而提出的解除本合同的,应当向甲方赔偿培训费,标准为2万元。但是在工作期间我没有去外培训过。然后单位就以合同中的另一条款: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正常工作,继续履行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合同,可单方面解除合同。现在单位就一这点要求我交违约金2万。我想问问,这样合不合法?然后9月5号提交的辞职信,在10月5日能不能正常离职?我也查过国务院在2014年颁布的第652令《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天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那我这种情况是怎么处理?要怎么办?我这个情况是参照国务院在2014年颁布的第652号令还是以合同为主?谢谢了

如果用人单位合同中的约定与劳动合同法相悖,则属于无效条款,应该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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