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一个月辞职公司扣除我工资是否合法

我提前一个月辞职了,但厂里说没到一年要扣除1000元,我想问问大侠们他们这样做合法吗,谢谢!

不合法
除员工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员工参加企业培训提前终止服务期以外 企业没有任何理由扣除员工财务
你可以和企业协商 协商未果可以到当地劳动部门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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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7-23
你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上面是怎么写的?
一般正常的为:如乙方(自己)在未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内需离职,需按照甲方规定(一个月或15天.....)提前告知,双方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如果你所签的合同上面有注明说未满一年离职要扣除一千块,那你只能认栽了,如果没有你就坚决反抗到底,直接上劳动局举报也是可以的
第2个回答  2013-07-23
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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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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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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