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和公司签订3年合同,可是还没到三年公司就要搬走,他给我们安排了去处,或者跟他们走,大家都不愿意,都想等公司给点赔偿,按照法律方面公司这样做合法吗?而我们又能得到赔偿吗?天天混日子我觉得有点难过!
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其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包含公司地点搬迁,因此,如果你无法继续履行原合同,可以找单位协商补偿事宜,劳动法强调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在这建议将诉求交给工会代表与公司平等协商,如果工会代表不能代表所有当事劳动者,则可选几个员工代表直接与公司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