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实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为什么在17项中作为应抵扣税额的增加项?不是应该是销项税吗?

因为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不是当期的销项税金,所以在申报表中不应该是销项税。在17项中作为应抵扣税额的增加项,是因为应补的税款已根据处理决定书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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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12
您从悬赏分20时我本来就想回答您,因为有事没有来得及。抱歉!
您要仔细判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就知道。
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除在主表反映外,在《附表一》同样要体现,而附表一的数据就是计算当期的销项税额依据。
第11项“销项税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征的销项税额。此行的数据应当包括“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计算的销项税额。此行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而“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应当补缴的增值税,没有在12项“进项税额”栏反映、而应当反映第16项“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栏。
如果不在16项体现,又不能在第12项“进项税额”体现,那么按照增值税申报表的设置就会最终体现在第38项“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栏,就会又要补税了。
因此,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当体现在第16项中。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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