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申报表中的: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这一栏搞不明白

第17栏应抵扣税额合计=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进项税转出-免抵退应退税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也就是17=12+13-14-15+16
我搞不懂的是: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应该是增加销项税的,那在计算应抵扣税额合计时为什么要加?加的话岂不是增大了应抵扣税额的金额,
根据: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实际应抵扣税额
这个公式算的话不是少缴税了吗?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是被税务稽查局检查出来的税款专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表中上面还有一有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要填,就增加了销项税金,税款已交了,所以要抵减掉。注意第36、37栏都要填,数字相同。

第4项“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栏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调整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已包括了本期查补数,与16项对应,如两者相等就不用补。

扩展资料:

(1)特区内工业企业如有“一般销售”、“地产地销”、“免税销售”情况的应分别填列,除特区内工业企业以外的其它企业,不得填报“地产地销”栏,所有企业如有“出口货物”情况的都须申报。

烟、酒、矿物油地产地销减半征收的,将销售额一半记入“一般销售”、一半记入“地产地销”,分别按其适用税率计算销售税额。

(2)“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填列。

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单。

(3)“应税销售额”的填写口径,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如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不作销售的而按税法规定应征税的价外费用,也应填入“应税销售额“中。

(4)“税率”按所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填写,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征税的货物,该栏按6%的征收率填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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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2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是被税务稽查局检查出来的税款专用的(税务处理决定书)。
表中上面还有一有第6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要填,就增加了销项税金,
税款已交了,所以要抵减掉。注意第36、37栏都要填,数字相同。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09-06-25
这是国家税务局编制的表 肯定是对的 是不容置疑的

一定是你理解有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