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过程中发现17=12+13-14-15+16,这里的“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即第16行不包含在第19行中,现在我非常想知道在遇到“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时会计上是如何进行帐务处理的,其对应明细科目借贷方分别是什么?请各位老师指点。

  对于查补的增值税,实际上是检查中发现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存在调整事项,从而影响所属期间的应纳税额,可以参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国税发[1998]44号)规定进行处理:增值税检查后需要调整账务,应设立“应交税费——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账户。凡检查后应调减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账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账事项入账后,应结出本账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

  ①若余额在借方,全部视同留抵进项税额,按借方余额数,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本科目。

  ②若余额在贷方,且“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无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

  ③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且等于或大于这个贷方余额,按贷方余额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④若本账户余额在贷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账户有借方余额但小于这个贷方余额,应将这两个账户的余额冲出,其差额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上述账务调整应按纳税期逐期进行。

  通常,查补增值税的,也同时会要求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因该事项影响以前年度损益,所以要通过“以前年度损益”来核算,最终调整“期初未分配利润”。

  对于税收滞纳金、罚款,一般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罚款和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故在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该项支出应做纳税调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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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8-09
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有时补缴的是营业税,有时补缴的是所得税,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发生,补缴时会计处理由下:
1,补缴营业税,因为补缴营业税时候,销售科目的余额已经结转到本期利润科目,所以补缴的营业税应当减少本期利润
1) 计提补缴营业税额 时 借:本期利润
贷:应交营业税(明细账是补缴的营业税
2)交纳营业税时 借:应交营业税(明细账是补缴的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
2,不缴所得税,因为补缴所得税时候,本期利润的余额已经结转到本期利润分配科目,所以补缴的所得税应当减少本期利润 分配
1) 计提补缴所得税时 借:利润分配(应不缴的利润)
贷:利润
2) 交纳所得税时 借:利润
贷: 利润分配(应不缴的利润)
此时检查补缴的两项税款账务处理全部完毕,并已经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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