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成立后,根据双向选择,本着自觉自愿的原则与各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约定公司按时足额每月发放工资,员工不得在其他与公司业务相同的单位从事相同的工作。现在,有个别技术性员工,以病假、事假等借口,到相同行业的外单位工作,而公司仍然给他们发放基本生活费。公司应该怎么办?能否通过法律程序,起诉该员工和对方单位?
《劳动法》的颁布,确实给广大职业者为保障自己的劳动权利创造了条件。但是,怎么保护合法运作的企业的利益呢?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保护弱势群体,没想到,弱势群体当家作主以后,企业在人事管理上面越来越难,越来越难。企业不好做了,国家也不见得好做到哪里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