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厂经常以赶货为由,强制我们加班,本来是晚上9:30下班的,强制我们加班到12点,甚至1点,没有给加班费,星期天晚上说好不加班的,结果也要加班,昨天6月19日星期天父亲节,不但晚上要加班,而且我加班到11点,不想加了就走了,今天被老板骂,说我私自走了,难道我不能选择不加班吗?我违反劳动法了吗?本来说好月底发工资,现在又拖迟到下个月第一个星期六,还有如果我们请假,无论是请多长时间,都会连带一个月两天公休的钱一起扣掉,迟到一点点要扣钱,上班说话要扣钱,上班接听或打电话要扣钱,不加班要扣钱,到时间下班,领导没发话私自下班要扣钱,本来说辞工提前一个月就可以的,现在又说做不到半年不让辞工,我想问这样的厂应该去哪里告他?我现在已经辞工了,做到这个月底就可以走了,不过他说工资要分每个月发工资的时候才能拿得到,我现在不想再在这里上班,想早点离开,我能怎么办?要怎么才可以一次性领走我的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加班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拨打12333投诉都是可以的。这里要清楚一点什么是强制加班,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对用人单位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需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用人单位违反上诉规定,强制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则属于强制加班。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延长工作时间,不属于强制加班。(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共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劳动者长期被迫加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