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工资拖欠,询问仲裁怎么主张维权

如题所述

产假有产假津贴。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
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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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08-20
参考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姓别:男,出生年月:****年*月*号民族:汉族住址:************号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被申请人:*********通讯地址:**********法人代表人:*****职务:***请求事项:1、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2003年6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社会保险。2、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没有书面通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880元。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9个月双倍工资15840元。5、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金7920元。以上申请事由要求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赔偿金。共计:24640元。事实与理由:一、申请人在2003年6月1日被*****招聘为驾驶员,开班车。至2010年12月31日申请人在职期间,未替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保险费、工伤、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该依法缴纳。二、被申请人在2011年月17号没有任何书面文字性的东西,只是口头告诉我工资发到2010年12月底。违反劳动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之规定。申请人要求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予经济补偿。月平均工资880元。三、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之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9个月双倍工资15840元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46、47条规定,因单位没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之规定,所以应该补偿9个月的年平均工资。共计7920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会申请劳动仲裁请予裁决。此致**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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