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问下离职了,告诉要我签这样的离职协议合法吗,我可以不签吗

离职协议内容如下:
离职协议:
已方与***年**月**日正式离职,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离职协议:
1、乙方遵守并同意下列约定:
A、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或入职与甲方公司同行业或类似行业的公司就职;
B、在离职后任何时候不泄露公司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C、在离职后不带走公司技术核心人员;
D、在离职后三年内不得生产与甲公司相同产品(产品技术标准、外观、包装)
E、离职后任何时候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或打着甲方名称从事任何经营活动。
F、离职后如果工程货款为现金支付方式,甲方授权乙方去授权时,乙方收取货款后必须第一时间将货款交由公司财务部。如若自行扣押货无故拖延上交货款,本公司将予以追究法律责任。所产生经济纠纷的一切后果及费用由乙方负责。
2、根据乙方违约严重性质,甲方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原来有签过劳动合同,但是我自己手上没有,都在公司里,现在我想要原来的劳动合同,公司领导不给,这个怎么解决?
而且我已经在职13个月,但是公司一直没有给我交过社会保险,而且加班工资也不是按劳动法里面结算的,是按平常保底工资折算成小时来计算的。

有之前的协议,就应该执行,如果新的离职合同与之前有冲突的,当事人觉得不能接受,就不要签。
  辞职和离职的流程通常如下:
  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三天将书面《辞职报告》交到人事行政部 ,并领取离职手续表。人事行政部对离职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了解其离职原因并做记录。
  2、按照离职手续表办理相关手续:
  (1)、离职员工将离职手续表交部门负责人签字。部门主管以上岗位需经总经理签字。
  (2)、由离职员工所在部门的助理向离职员工收回工作证,员工手册 ,工作服 ,办公用品,确认上交无误后由助理签字确认 .
  (3)、由财务部检查离职员工与公司在财务上是否有拖欠(包括所借款项 ,出差报销 ),如有拖欠当场清还,无拖欠则由财务部在离职手续表上签字确认。
  (4)、离职员工在得到离职手续表上所有需要的签名后,人事行政部向员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5)、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手续;凭备案审核意见,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止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同时封存离职员工的公积金。如离职员工需要转移公积金则由人事行政部根据其所提供的新账户进行转移 ,如需取出则由员工自行办理。
  (6)、人事行政部在职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7)、人事行政部将离职员工的档案重新归档,同时结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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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10-09
签就签吧。无所谓的事情。
具体怎么干,他们也管不了。
第2个回答  2016-10-12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任何违法的协议都可以被认定为无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这是一个保密协议。在《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该保密协议条款部分有效,部分不利于你。
其中竞业限制3年超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多出来的1年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没有约定限制期间对你的补偿
你可以不签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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