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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关于小区配套用房
物权法关于小区
公共
配套
设施
答:
法律主观:
小区
的公共
用房
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公用设施包括: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
配套
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
社区
配套用房
现有的配建标准或相关规定有哪些?
答:
国家规定,按照0.2-0.3%比例配置物业服务
用房
。社区管理和服务用房包含社区党支部和居委会的办公用房,以及社区警务室、阅览室、娱乐室、健身房、卫生服务机构等场所。1、项目建设规模达到2万至3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按住宅建设总面积2.5‰的比例预留。2、项建设规模达到3.1万至5万平方米的,...
小区
的公共
用房
所有权归谁
视频时间 01:22
小区配套
设施国家规定归谁所有吗?
答:
公共设施的归属,如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根据《
物权法
》草案中的规定:“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本条内容来源于:建筑工业出版社《...
开发商可不可以把
小区
的公共设施
用房
出租
答:
不可以**。
小区
的公共设施
用房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对其管理和使用。开发商无权出租这些公共设施用房。根据《
物权法
》和《物业管理条例》,这些公共设施的使用权属于业主委员会或物业公司,而不是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变相处置或占用业主共有部分,也不得改变业主共有部分...
物权法对小区
公共设施的规定
答:
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及域外法律经验,
小区
公共
配套
设施的权属判断可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确定; (2)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约定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 房屋...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及公建
配套房屋
的登记问题?
答:
一、专有部分的登记问题自上世纪 80 年代建立权属登记制度以来,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登记方式是:将专有部分和(分摊的)共有部分作为同一个权利主体、由拥有专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人一并申请登记。但这种登记方式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按《
物权法
》第七十条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只是对专有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对专...
小区配套
设施归属权问题
答:
《
物权法
(草案)》的态度是(见第76条第2款):“若双方有约定,从约定;若约定不明,除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其享有所有权之外,属业主共有。”——这是推定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属于业主。不过,这仍不免招来非议。反对者认为,由于所有文件基本上都在开发商手里,开发商很容易“证明”自己享有
对配套
设施的所有...
小区
的公用建筑产权归属
答:
小区
的公用建筑产权属于小区业主。《
物权法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除城市公共道路外,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市公共绿地和个人绿地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和物业服务
用房
属于业主共有。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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