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对小区公共设施的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所有权应该按照法定优先、尊重约定、综合判断 是不是所有小区的会所都归开发商所有?小区会所什么情况下应归业主所有?结合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现状及域外法律经验,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权属判断可分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1)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确定; (2)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 商品房买卖合同 如约定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 房屋产权归属 的,按约定执行; (3)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列入小区公摊面积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 (4)其他情形下,关于产权的归属,应当区分各种投资情况而具体确定,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所以,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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