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单位下岗,在新用工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但新用工单位不给缴社保,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新用工单位承担失

原单位下岗,在新用工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但新用工单位不给缴社保,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新用工单位承担失业金损失吗,我们是双重劳动关系,由于新用工单位不给缴社保,我只有在原单位缴社保我的权益可以获得支持吗

  原单位下岗,在新用工单位签了劳动合同,但新用工单位不给缴社保,当事人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后,新用工单位应当承担失业金赔偿。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用工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后,职工享有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主动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职工办理相关社会保险,并缴纳保险费。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必须给职工办理的社会保险种类,无论其缴纳保险费怎样分配给用人单位与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新用工单位与当事人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新用工单位一直未依法给当事人办理参加失业保险相关手续,导致当事人终止劳动关系后无法办理失业登记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此新用工单位应为自身未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承担法律后果。
  而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失业保险的标准,应依据职工能够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进行确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给予职工的待遇,亦是权利受损的实物衡量。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法律规定赋予了省级人民政府对失业保险金的立法权限,确立了立法权利,且有一定范围的限制。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各地不同,决定了失业保险的赔偿标准各地亦不同,但该标准产生的法律依据是相同的,均出自于《社会保险法》的直接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失业保险赔偿标准,应依据当地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去当地社保咨询其中的标准。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失业保险地方性行政规章《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单位应比照失业人员工作年限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120%予以赔偿。
  参考判例:
  2006年2月,黄某被重庆市某学校聘请为代课老师。2012年7月暑假后,校方一直未给黄某安排工作,并单方解除了与黄某的劳动关系。2012年11月12日,黄某向学校所在的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学校无故辞退且拒绝协商辞退相关问题,要求学校支付经济补偿;且校方为给其办理失业保险,要求校方支付其失业期间的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劳动仲裁裁决支持黄某诉求,裁决学校支付12个月经济补偿金5200.00元与1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11256.00元。校方不服遂提起诉讼,认为《社会保险法》没有关于职工享受失业保险的具体规定,不应支付黄某失业保险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了劳动仲裁结果;后校方提起上诉,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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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5-10
劳动法规定必须交社保,你可以告新单位,可以获得补偿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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