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公务员局关于事假病假等是怎么规定的

如题所述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为了适当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生活困难问题,有利于病休人员早日恢复健康,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作如下规定: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一)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二)工作年限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三)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上述(一)、(二)、(三)项工作人员中,获得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过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
四、一九四九年九月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县人民政府正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三十元的按三十元发给,原工资低于三十元的发给原工资。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八、工作人员工作年限的计算,按照国务院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九、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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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27

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和对象:(一)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为全省党政群机关及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二)享受年休假的对象为上述范围内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且已转正定级的国家公务员(机关工作人员)。

二、年休假的假期:(一)参加工作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年休假3天;(二)参加工作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休假7天;(三)参加工作时间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四)参加工作时间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年休假15天;(五)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20天。上述人员在参加工作时间满规定年限的周年后,从次年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假期。年休假假期当年用完,不跨年度使用。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节日。如年休假分段使用时不遇公休假日的,其享受年休假的假期要扣减按规定应享受年休假假期中所包含的公休假日的天数。

五、各单位要关心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的休假权利。并根据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和个人情况,合理安排休假时间,保证本单位的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转。

六、省直各单位和各市、县(市、区)主要领导的休假安排,按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有关规定执行。

七、机关工勤人员、事业单位(按国家规定享受寒暑假或其他特殊休假待遇的单位除外)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八、本办法从2001年起执行。我省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

九、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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