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公司被欧美企业收购,我原先是8月份合同到期,之前公司是1年1签合同的,但是因新公司的融入,所以之前公司未和我补签,所以9月到12月这4个月是无签订合同的状态,我在这个公司工作了3年,目前新公司让原先公司人员签订新合同,合同是2年,待遇不变,但是有6个月的试用期。而且这段时间公司活个人方随时可以赶人或离职。目前老公司已经被注销。
我想问下,按照新合同的内容的话,给予试用期代表的是工龄清零,可以想成招新人待遇。
这样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决绝与新公司的合同,新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法?是否得有相应的补偿及按照原先的合同法履行的义务?
以上问题请专家回复
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