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在面临破产 因此以调换工作地点来变相裁人 不同意调动的自动离职合法吗?

本人2011年11月在腾中福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开始上班, 合同签到2014年11月共3年 ,然后2014年11月续签了3年的合同到2017年, 现在公司面临破产的情况, 直属领导已经口头说明了从现在(3月起)可能要暂时停发工资或者拖欠一段时间, 现在想裁人, 但是又怕终止合同而做出赔偿, 因此以调换工作地点来变相的要求自己辞职, 我应该怎么办/ 能申请劳动仲裁吗? 合同上面有一条因工作需要, 公司可以调动员工的岗位和工作地点, 这点我知道, 但是当时应聘的时候说的包吃包住合同上面没有注明, 现在调换的工作地点不包吃住,让我们自己解决, 现在工资都要停发了我们怎么自己解决啊, 又不能自己辞职, 现在我该怎么办,假如公司以我不服从公司的安排而辞退我 我能拿到补偿吗? 分数不够了 请大家帮帮忙啊 在线等。。。
我从2011年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和2014年签订的劳动合同到现在公司都没给我 假如要走法律程序的话怎么办

第1个回答  2016-04-22
不合法,用人单位更改工作地点,需要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对劳动合同做书面变更;如果协商不一致,属于劳动合同法四十条(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需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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