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有没有劳动法保护?

职位:电脑部主管。我工作的工厂由于经营不良,大量裁员后电脑部工作量变小了,老板要求我由全职变更为兼职(劳动合同并没有重新签)。现在老板又对我说公司亏损,从本月起不再让我兼职。本月都已经过了大半月了,这期间我一直在工作,但他现在说本月起就不给我工资了,我应该怎么处理?
兼职了持续了约三个月左右,兼职是不坐班,只有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才回公司。工资约为原来的三分之一。

  兼职在劳动法中称为非全日制用工,是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的。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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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1-02-22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2个回答  2011-02-22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无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还有经济补偿的。建议你去看看《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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