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两个案例,帮着考虑一下,谢谢

甲见自己的一头牛生了病,便拉到集市,以一头好牛的价格卖给了乙,乙带回家去以后,与自己的牛关在一起喂养,几天后,买回的病牛病重不治,而且另外七头牛也传染上了病,经治疗才好,但共花去了医药费2300元。乙在得知甲隐瞒实情将病牛卖给自己后,愤然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赔偿自己的损失。
请问,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其效力如何?该如何处理本案?

2000年4月,李某将自己所有的三间闲置房租给好朋友王某居住,因二人关系很好,所以李某每月只收取100元的租金。2000年12月,李某因病住院,需住院费3000元,便向好友刘某借了3000元钱。2001年5月,李某还给刘某2000元。同年7月,李某做生意亏本,无力还债,又向刘某借款2万元。同年10月,李某为还借款,想把出租给王某的三间房屋以3万元的价款卖给刘某,刘某也愿意买房;10月底,李某口头通知王某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同年11月底,刘某将购房款9000元交给了李某,并表示不再追要李某的欠款。付款后,二人即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变更手续。事后,李某找到王某说明卖房之事,王某表示不同意李某将房屋卖给他人,并表示自己也愿出3万元购买房屋。几天后,刘某找上门来,要求王某腾房。王某坚决不允。于是刘某起诉到法院。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法律理由:
(1)李某可否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2)王某可否就该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利?
(3)李某和刘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案件一中的合同是有效的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个人认为,本案中原标的物已经灭失,要求撤销合同的意义不大。关于乙所受的损害应由甲负责赔偿的根据,我更倾向于认定为一个瑕疵履行,由于标的物本身不为买受人所知的瑕疵导致买受人遭受损害,根据合同法第148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第149条“风险承担不影响瑕疵担保”的规定,由出卖人负责赔偿买受人的损失

至于案件二,我不同意楼上的观点
乍一看似乎是一个很典型的“买卖不破租赁”,但关键在于租赁性质的认定
首先,2000年4月双方以口头形式达成租赁协议(题目里面始终没有表示双方有过书面合同,没有给出则视为不存在),到2001年10月李某欲将房屋卖予刘某时,王某已经租住了一年多。我们来看合同法第215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所以此时,既然是一个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关系,而对于不定期合同,合意双方都拥有随时予以解除的权力,李某10月底行使解除权解除了不定期租赁关系并通知了王某,11月底将房屋出卖,已经给租赁人预留了足够的准备时间
楼上先说“李某不能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又说“李某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告之对方,并给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本案中李某没有这样做,故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对李某留给承租人的一个月准备时间视而不见,而且前后矛盾,容易把人绕糊涂了

同等条件下承租方确实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李某已经于卖房前一个月先行对与王某的不定期租赁合同行使了解除权,此时王某已不再是该房屋的承租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李某和刘某的买卖合同当然有效,且经过房产登记变更,不动产所有权人已经随之变更,不但有效,且已履行完毕并生效,刘某当然可以要求王某搬出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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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7-05-12
答第一个案例:甲乙买卖合同有效,双方实际履行了合同.该案中甲故意隐瞒了事实真相,具有欺骗行为,其合同为可撤销合同,并由甲赔偿乙之损失.

第二个案例:(1)李某不能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王某与李某间实际形成了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李某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告之对方,并给对方足够的准备时间,本案中李某没有这样做,故不能单方面解除合同.
(2)可以,法律规定房屋租赁承租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因此,王某可主张优先购买权利.(3)李某和刘某的买卖合同有效.因为房屋买卖合同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本案中李某以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刘某,两者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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