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1,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一个案例

跟单位签了三年的合同,工作将近一年的时间,单位突然提出来要我离开,还没提及赔偿金的事宜,我想跟大家确定一下在没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劳动法多少条来说这个事儿?除了当月工资,要额外给两个月工资还是怎样谢谢?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6条)
  2、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39条):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40条):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其次,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有: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再次,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双倍补偿的情况为: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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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5
你好,单位让你突然离开,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要给你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也就是工作每满年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然后乘以2倍。你工作未满一年,只要超过了半年,就应支付你2个月工资,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再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追问

请问代通知金是哪条规定谢谢

追答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追问

多谢,问题是他怎么算违法了?他有提及会给补偿,只是没提前30天~

追答

无法定事由解除就是违法解除,如帮助到了你,别忘记采纳,你重点看下《劳动合同法》

追问

明白了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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