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违约的原因有哪些?

如题所述

1、签约双方的行为主观导致。签约双方行为导致的违约可以分成两种情况:一是大学生就业期望值不当盲目签约而导致的主动违约。作为一名寒窗十几年的大学学子,苦苦求学的目的之一就是希望大学毕业后能找到一个既能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又能获得丰厚的物质待遇和优美的生活环境,同时为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的理想岗位。然而由于社会需求岗位的差异,决定了并非所有的大学毕业生都能到大城市、大机关、大企业去工作。由于毕业生不能给自己很好的定位,对自己和用人单位缺乏正确评价,加上缺乏就业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致使走向人才市场后一时不知所措,长线专业或学历层次低的毕业生由于就业压力大,在求职择业中普遍存在急躁、焦虑情绪,一旦接到用人单位的签约邀请后,便认为是船到码头车到站了,由于担心用人单位的反悔,盲目与用人单位签约。这些学生在签约前饥不择食,急于求成,草草签约,而一旦签约又立即后悔不迭,尤其是在了解到更多的择业信息或得到条件更好的用人单位签约邀请后,更是捶胸顿足,懊丧不已。这种盲目心态易导致大学生主动违约。而短线专业或学历层次高的毕业生由于自我评价较高,脚踩多只船,一而再再而三挑选用人单位,迟迟不能签约。即使是在签订一份就业协议后仍不甘心,还在不停的寻找着理想的单位,一旦遇上更好的单位就开始喜新厌旧。这是毕业生违约的一个主要原因。二是由于用人单位招聘时承诺的和签约后的行为不一致而造成的学生的被动违约。此种违约大学生往往是受害者,违约的责任不在大学生,是用人单位违约在先造成的结果。

2、签约制度本身有待改进和完善。对于整个社会而言,签约制度的基本功能就是在于使人产生稳定的行为预期,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毕业生就业协议也一样,它通过契约的形式表达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意愿,从而规范供求双方的行为,使毕业生可以在离开学校时就立即开始工作,降低因“摩擦性失业”而带来的损失,也可以使用人单位提前对人、财、物的配置制定计划,降低因资源闲置而带来的损失,因而签约制度的实行决不仅仅在于为就业计划的制定和就业统计服务。即使在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的情况下,就业协议也有其存在的价值。但是,目前的签约制度在具体细节上有待完善改进。主要突出的表现在几个方面:

第一,协议的内容有待规范。就业协议仅仅是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初步确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明确,虽然协议双方可以约定,但因无强制性法律规定,约定往往形同虚设。就业协议对学生就业地点、工作性质、工作报酬、初次服务期限等劳动合同的核心内容无法进行明确约定,不能有效减少盲目签约和由此而产生的毁约。在现行的大学生就业模式下,虽然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确立尚需学校和就业管理部门认证,带有一定的计划体制下的行政色彩,但这种认可也只是体现在对就业行业和就业地域的审查上,在目前规定的权限内对于学生的待遇、工作年限等问题,学校和主管部门无法调控和监督。

第二,学生的权益有待保障。首先,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制约学生较多,制约用人单位内容却往往少得可怜。协议中往往只规定了毕业生的服务期和单方违约责任,很少有明确用人单位违约责任的。这种不对等的条款,从法律的角度看来对学生是显失公平的。而且,如果用人单位出现违约情况而事先又并无书面约定,以这个协议去申请劳动仲裁或到法院诉讼有很大障碍,学生很难找到法律救助的途径。其次,协议和劳动合同经常无法及时有效衔接,毕业生权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就业协议是确定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的书面协议,劳动合同是明确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具体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两者具有很大的相似性,但是也有很大的差异,它们的差异体现在两者的主体性质不同,订立的时间段不同,规定内容的详细程度不同等方面,也正是由于存在这些差异性,有些用人单位在毕业生报到后为逃避责任而不签订劳动合同,使毕业生权益受损。再次,签约的有关规定在目前的形势下继续实行是否合理值得商榷。如就业服务期制度,毕业生的服务期制度是在计划体制下的一项国家规定。当时学生基本上是免费接受大学教育,毕业后理应为国家服务一定的年限,但是在高等教育实行收费制之后,学生的就业范围和时间不应再受到限制。用人单位不能因为自身一些原因(如防止人才流失等),而采用过期的文件为幌子来达到与学生签定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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