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代通知金不是法律术语,是人们的一种习惯说法。所谓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应当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代替通知。在某些时候解聘其实是建立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致意见_而且企业也会主动支付给被解聘的员工待通知金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对支付代通知金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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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2-04
当然有
《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一方解除劳动合同(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二)、(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三)、(四)项除外),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用人单位未能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应当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补偿金”。

如果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须按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该劳动者当年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代通知金,又称经济补偿金。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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