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烦问下,新劳动法的N+1赔偿中这个1是上个月工资?还是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算上年终奖的)?

如题所述

上个月工资,而+1并非经济补偿,是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是员工前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而非经济补偿所使用的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且代通知金不受社平工资三倍封顶原则的限制。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若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用人单位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若为劳动者提出,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七种情况:1、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2、用人单位提出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非过失性解除的。4、经济性裁员。5、劳动合同因期限届满而终止的。6、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资格丧失而终止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另外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应按照劳动者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每工作一年或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没有最高年限的限制。对于高收入者,即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且支付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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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1-12
是(N+1)*平均工资,因此不管N还是1都是之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年终奖、奖金、补助等等加在一起除以12,然后再乘以(N+1)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9-02-28
劳动法规定的
不是N+1而是N。
是算过往十二个
月的平均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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