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从公司离职交接工作也做好了但是老板总是躲着不给我开离职证明,我该怎么办?他这种行为合法吗?都过去一个多月了,他始终不肯接电话,问起人事部总说他不在公司
【案例】
最近,小李从原单位辞职,立即找到了新工作,签了劳动合同。因为与原单位闹得不可开交,原单位拒绝开具《离职证明》。新单位给小李下了最后通牒,15天之内不交《离职证明》就不能继续工作。
最终,小李通过劳动仲裁,取得了《离职证明》,并取得了因无《离职证明》丢掉新工作的赔偿。
【律师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也就是常说的“离职证明”。
用人单位应当在离职证明中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等信息。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说明义务,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为了避免用工风险,都要求入职者提供《离职证明》。
劳动者在离职过程中,不仅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出具《离职证明》,还可以要求办理社保转移。如果用人单位拒不配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并可以主张赔偿。
【相关法律】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
【不出具解除、终止书面证明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文丨付雪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