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没提前半个月跟老板辞职就要扣工资这合理吗?

我4号开始上班,这个月3号已经做满一个月了,跟老板说不想干了,可老板却以我【没有提前告知他,今天辞职明天走人害他请不到人手做事影响他们运作】为由〈其实就是家小旅社,现在准备过春节根本没几个人来开房压根就不忙〉扣了我三分之一的工资,说话还很难听……

其实我清楚他就是不想给——上一个同事提前半个月跟他打招呼说要辞职,结果那老板没过两天就把人赶走了,说不干就不用来了,就只付给了那同事半个月的工资……我第一个月工资他也才给了一千……

我刚出社会什么都不懂……辛苦一个月本就没多少工资,我又是残疾人,结果老板还这么弄……

请问老板这么做合理吗?不提前打招呼要辞职就要扣工资这有道理吗?我该怎么要回那三分之一的工资?因为是给个人打工,也没有签劳动合同……我该怎么办?求帮助~

  试用期内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单位属于正常辞职,用人单位没有权利扣除劳动者工资。
  正式员工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离职报告,三十天后可以正常离职,属于正常离职,用人单位没有权利扣除劳动者工资。如果劳动者是正式员工,劳动者每月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用人单位离职的话,就属于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由劳动者赔偿用人单位。
  因为不知道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年限,无法判断劳动者是否是在试用期,也就没有办法判断用人单位扣除工资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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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2-04
  1、 任意对劳动者进行罚款的行为违法,一旦发生建议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2、 法律依据:劳动部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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