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的退休人员(作保安)死在岗位上如何赔偿?

事业单位聘用L在单位作保安,L本不当班,替同事W值班至下班交接班前(早晨6:20)被发现死在值班室(里外间)的内部洗手间里,法医排出了他人伤害的可能,认定为值班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
死者L今年61岁,退休人员,以前没有过心脏病发作,但血压偏高、发胖,随身携带有救心丸,生前身体整体状况良好。
单位安排保安3人,实行三班倒,规则是:每人值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后值下一班。因另一位保安W家里有事,单位在L值班24小时、休息24小时后,请L顶替W值班,L被发现死亡时,已是L下替班的时间。
死者家属认为,替班引发L过于疲劳是导致L心脏病突发的重要因素,并据此要求单位按非正常死亡予以补偿。
请问: 1. 如果死者家属要求合理,一般应给予的最低补偿为多少?
2..如果死者家属按非正常死亡予以补偿的要求不合理,聘用单位对于死者家属的补偿项目有哪些?谢谢!
死者死在了门卫室的里间(洗手间),而其装有救心丸的外衣挂在门卫室外间。

1,由于该保安人员属于退休人员,所以,无法认定工伤,不能按工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最低只能赔偿丧葬费,即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死者虽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死者和单位存在事实雇佣关系,而且死者是因为24小时值班引起心脏病发作死亡,说明死亡和工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故关系,可以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明细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追问

终于得到了专业性回答,多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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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05-15
一、非正常死亡就是因外部因素导致的死亡,比如溺水、事故死亡、自杀、他杀等均属于非正常死亡;与之相对应的正常死亡,正常死亡就是因内外因素导致的死亡,一般是指病亡、年龄太大老死的,这属于正常死亡。
所以不属于非正常死亡,因为你无法证明替班过于疲劳与心脏病突发有必然联系。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凡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的劳动者,都是职工。
所以可以按照工伤死亡标准赔偿,《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如果企业用人单位如没有为其交纳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追问

死者已超过退休年龄,还算劳动关系吗(最初被聘用时不足60周岁)?假如不是劳动关系,是否您说的赔偿项目都没有啊?

我的问题是请您帮我做出判断是否死者的死亡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赔偿吗?存在劳务关系的话,不赔偿也没有补偿吗?

第2个回答  2015-05-15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追问

超过退休年龄的像他这种情况还算工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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