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L在单位作保安,L本不当班,替同事W值班至下班交接班前(早晨6:20)被发现死在值班室(里外间)的内部洗手间里,法医排出了他人伤害的可能,认定为值班期间突发心脏病死亡。
死者L今年61岁,退休人员,以前没有过心脏病发作,但血压偏高、发胖,随身携带有救心丸,生前身体整体状况良好。
单位安排保安3人,实行三班倒,规则是:每人值班24小时、休息48小时后值下一班。因另一位保安W家里有事,单位在L值班24小时、休息24小时后,请L顶替W值班,L被发现死亡时,已是L下替班的时间。
死者家属认为,替班引发L过于疲劳是导致L心脏病突发的重要因素,并据此要求单位按非正常死亡予以补偿。
请问: 1. 如果死者家属要求合理,一般应给予的最低补偿为多少?
2..如果死者家属按非正常死亡予以补偿的要求不合理,聘用单位对于死者家属的补偿项目有哪些?谢谢!
死者死在了门卫室的里间(洗手间),而其装有救心丸的外衣挂在门卫室外间。
终于得到了专业性回答,多谢您!
死者已超过退休年龄,还算劳动关系吗(最初被聘用时不足60周岁)?假如不是劳动关系,是否您说的赔偿项目都没有啊?
我的问题是请您帮我做出判断是否死者的死亡单位要承担相应责任。不存在劳动关系就不赔偿吗?存在劳务关系的话,不赔偿也没有补偿吗?
超过退休年龄的像他这种情况还算工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