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为由,和员工解除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并没有任何补偿合理吗?

注:与公司签有岗位目标责任承诺书。虽然很努力,但没有完成今年的销售任务。在与HR沟通过程中,HR表示在入职时签署的劳动合同中有这么一条“双方一致同意,下述的任一行为发生时,即视为乙方(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并给甲方单位造成了重大损害...... (1)乙方的岗位目标责任承诺文书... 或类似文件规定的任务指标没有完成的......” HR以此为依据,威胁我签署一个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这样公司可以多留我一个月到合同到期;否则就立即与我解约,并说即使我提起诉讼,因为劳动合同书里有这个条款,根据劳动法,我也拿不到任何补偿。

这种情况,我只想说,请不要签署自愿解除合同的材料,那样的后果是你一点希望都没有得到经济补偿金就被辞退。
补救的措施,等单位与你解除合同,为什么呢。如果像单位所说,你们合同中的那个条款没有问题的话,那单位可以直接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合同,不需要做好人让你继续留一个月,其目的就是为了欺骗你签署自愿辞职的材料。如果你自己辞职了,不但没有经济补偿金,而且你同时连失业金都无法领取。
所以,你直接等单位跟你解除合同,这样首先你可以领取失业金。其次,拿着单位跟你解除合同的证明,到劳动仲裁起诉,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2倍。
虽然这个胜算可能不大,毕竟你们劳动合同中有那样的约定,但该条款是否有效,我觉得你可以申请仲裁去试一下,也没什么损失。因为我实在不觉得,没完成工作任务就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
重要的一点就是请不要签署自愿解除合同。那样的话你连失业金都领不了。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