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法律咨询:国企部门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干私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是否构成犯罪?

国企部门负责人将公司客户的工程交给自己的工程队做,使原本属于公司的收益流失,是否构成犯罪,是什么罪名,法理是什么?有没有使用公司的物资设备是否有影响?请详细作答,谢谢。

国企部门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干私活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利,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均构成职务侵占罪。
法律分析
构成职务侵占罪的,首先应该先搜集相关证据,解除劳动合同,移交公安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 万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职务侵占数额达到10万元的,可以在五年至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万元的,每增加1300至1600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2)职务侵占数额超过10万元的,每增加5千至1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确定基准刑。若量刑情节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确定基准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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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03-18
国企负责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刑法第165条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司法解释,起刑的标准是“获取非法利益十万元以上”。与是否使用公司的物质设备关系不大。而与非法获取的利益的数额关系密切,超过10万元这要被定罪,而没有超过10万元,按照民事法律进行处理。追问

有没有向贪污等罪行靠拢的可能,我是搞反贪工作的

追答

你说的上述情况没有可能追究贪污罪的刑事责任,除非他有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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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3-20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根据的你叙述,这个负责人只能算是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3个回答  2013-04-10
B的行为涉嫌构成盗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A没有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罪的客观行为要件的秘密的“秘密”的宗旨,公司的笔记本的盗窃案件BA行为一般表现为违反盗窃罪。

“刑法”第219条的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款金;后果特别严重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商业秘密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

B的行动,该节的第一种情况下的要求是一致的,可能构成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
AB意图,只是不知道使用B.之前的阴谋,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构成帮凶。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第4个回答  2013-03-19
以公谋私,违反党纪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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