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由财政扣缴;企业用人单位由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缴。
征收对象为行政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扩展资料:
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到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领取《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并加盖公章、在本单位就业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上年度含工资发放单的原始记账凭证(含残疾职工支付工资凭证)、所报残疾职工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资料,向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
与财政部门有直接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向与财政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新闻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