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06年5月始,在这家公司工作2年,手里还有一份08年1月签的为期3年的合同
公司要和我协商解约,理由是:招的人太多,没有能完全发挥我能力的岗位,外带直属领导说跟我说话觉得别扭
会给我N+1的补偿
我觉得这个离职原因不能接受,新劳动法不支持,应属于违法解约,可是看来公司确实最近招人比较多,我所能干的几个岗位都有专门人,我这样的“多功能型”员工确实没法呆,所以我也不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那我必然希望两倍补偿,但是我问了一些人,有的人说我这个事情可以支持(2+1)×2补偿,可更多人说只能是(2+1)+0.5×2的补偿,只有今年半年双倍是因为新劳动法的双倍赔偿只支持08年以后的劳动合同。
可据我看新劳动法
第47条写,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第48条写,如果违反劳动法解约就遵照第87条
第87条写,应当依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而第47条也说明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
问题在下面
如果是按照47条规定的“工作年限”的计算,那是不是应该全部补偿加倍啊?
如果08年以前合同不适新法用的话,岂不是我那之前那2+1都没了?
如果说新事按新法,旧时按旧法的原则的话
双倍的保护,主要针对的是单位“违法解除”的情况。
那么他的“违法解除”是发生在今年,所以应该是适用新法吧?
所以想请问个位高手们,我这个判断是否正确,是否可以顺利拿到(2+1)×2的补偿。谢谢!
我还没同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