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聘任制和现行制度有何区别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7-02-13
公务员聘任制这一概念所对应的应是公务员常任制,而公务员聘任制在2006年公务员法第96条已有规定,即“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虽然规模小妾推进缓慢但不可否认公务员聘任制已是现行制度的一部分了。
从2002年吉林省对聘任制公务员的尝试,2007年国家人事部在上海浦东和广东深圳开展聘任制公务员试点,2010 年深圳对新进入行政机关的公务员一律实行聘任制,再到现在的江苏湖北湖南等地的推广,这十年下来,基本上是雷声大雨点小。究其原因,首先公务员聘任制不是硬性规定,是“可以实行聘任制”,而且职位只限于专业性和辅助性的职位,从传统意义上,这属于吏的范畴,对于冗杂的官僚体系并没有根本的冲击;其次,聘任制公务员法律支撑体制的不足,薪金和保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公务员法规定对于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 资制,但是 缺乏一个统 一标准,工资、福 利 以及保险待遇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公务员法规 定 如 果聘任制公务员对人 事仲裁裁决的结果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 提 起诉讼,但行政诉讼法 却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 员的奖惩、任免 等决定所引起的争议不能 加以诉讼 。这一系列配套法律法规的缺失,必然会导致聘任制公务员处于一个“妾身未明”的弱势尴尬地位。
公务员聘任制的体系还有很多缺失和漏洞,比如直接选聘这个途径,由于缺乏透明度,很可能形成一个新的权力寻租热点,极易滋生腐败。本人阅历有限,只能看到上述问题,但至于如何改进完善,不在我的认知能力范围之内。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