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小弟把以前签的劳动合同拿出来翻了一下,有几个地方不是很明白
1.第四十五条和和第四十七条分别什么时候适用,我假如找到了别的工作想辞职适用哪条?
2.第四十五条中的“合同违约年限”是指我剩余的工作时间还是,整个时间,假如我签的是五年的,上了三年换工作了,公式中的“合同违约年限”我是按5算还是按2算啊?
3.现假设我是工作了两年零四个月年想辞职换工作,我应该交纳多少违约金,假设我年收入是30000。
条款如下:我是乙方,单位是甲方,我是本科应届的,北京生源,签五年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乙方违约行为,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违约金标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第2款违约,违约金标准为:上年度本人收入(入行不到一年的按预期年收入计算)X 15% X 合同违约年限;对于第1,3,4,5款违约,.....;
(相应的第2款是:乙方没有履行完约定的合同期限或服务期限)
第四十七条 甲方招(接)收的各类院校北京生源毕业生在服务期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在服务期内因违规、违纪被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其中: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按15000元,合同期5年等分出金额,以乙方已履行合同期递减支付;大专....。外地生源毕业....;(手打者语:这里的的分号不知是什么作用)服务期内,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标准高于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工资总额的,按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执行。服务期满后,继续按本合同第四十五条执行。(这最后一句我也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