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入职时间已超过劳工合同上规定的试用期,后双方同意调动到新的岗位(第二个岗位),公司再设试用期,后领导认为该员工不适合新的岗位(第二个岗位),评定为试用期不合格,公司单方面把员工调到其他岗位(第三个岗位)或辞退此员工,此种情况在广东是否合理?
公司能否单方面调动员工至第三个岗位?
需要和员工进行协商。
如果不协商或员工单方面不同意,可以调动吗
原则上是不可以调动的, 但是劳动合同上一般都会写明调劳的要求,这个劳动合同,不同公司会有不同的内容,建议你看一下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