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故意刁难劳动者想逼其自动离职

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本来提出协议解除,却变卦,给安排很差的工作,想逼劳动者自动辞职。不想付补偿金,因劳动者是老员工。工龄长。其实已经有其他工龄短工资低的劳动者的同事拿到补偿金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的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工作环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用人单位想办法刁难劳动者逼迫劳动者离职的,属于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法律分析
一般情况下,无论时公立还是私立的,劳动合同规定约束的劳动关系都是平等的,一致的。
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文件,劳动关系相关法规也都规定了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时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程序。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分别是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还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几项条款,除破产或者经营情况差经当地人事部门批准大批量裁员外,均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恶意解除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经济补偿金的两倍的金额。
建议劳动者自己尽可能多的收集好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证据,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纠纷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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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6-01-11
看你的劳动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公司有任意调动你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的权利,如果没有约定,你可以直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原工作岗位,已达到和公司协商处理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1-01-19

用人单位故意调岗,逼员工自己离职,做好这3点,反败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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