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工作半个月,没有劳动合同,老板不给工资

您好!律师,我想请问下我在一家小的餐饮店工作了半个月,没有签劳动合同,因为临时有事不能继续工作了,提前跟老板口头辞职了,他说做满半个月再走,后来我做满了半个月,他跟我说没工资,后来协商没成功,他就是不给工资,说跟他白干的。请问下我的这个问题现在该如何处理呢
因为是小店,没有什么入职书,考勤表,工作证明就只有店里照了些日常的照片

  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需要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如果对工资数额存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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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9-16
劳动仲裁吧,她不签合同是违法的,你要先取证,同事或者其他记录为你在这边工作提供更有利的,打个电话到劳动局,劳动局会派人打给她们,吓死他们,如果是事实,罚款可不是罚几百几千了,不过你以后找工作要注意了,这个方面留点心眼追问

你好!你说的取证的话,就一个同事跟我一样,也没有拿到工资,其它的就有些日常的工作照片,其它话就没有什么了

你好!你说的取证的话,就一个同事跟我一样,也没有拿到工资,其它的就有些日常的工作照片,其它话就没有什么了

还有就是我很熟悉他餐饮店里面的所有东西,我是在后厨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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