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证据角度谈谈如何在公安执法过程中有效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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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防范冤假错案,转变理念,树立人权保障意识。刑诉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总则,就是要求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侦查人员必须树立更高的人权保障意识,把犯罪嫌疑人作为平等的诉讼主体来对待,严禁刑讯逼供,同时做好讯问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促进办案观念和方法的根本改变。

    规范执法,严格遵照法律程序。以往重视实体,忽视程序的做法已经越来越受到程序正义观念的抨击。学习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必须转变忽视程序的观念,把程序视为办案质量的保证措施,作为案件优劣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真正树立程序优先的观念,还原程序应有的价值。 综合分析,构建完整证据体系。

    认定犯罪需要对全案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分析。首先要根据各种犯罪案件不同的主客观要件,分析案件中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是否都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次是不同证据往往是不同办案人员收集的,所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需要仔细的排查。要通过不断查找证据或者重新复核予以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最终结合全案证据形成的证据锁链,做出排除合理怀疑的结论,确保案件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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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05
我国公检法系统内,冤假错案频发之原因分析

1、表层的原因:

1)、不是故意而为:对业务不精通,犯错误;疏忽大意等等

2)、故意而为:

①错误的荣辱观 比如,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②更有权势的人指使

③收取了他人财物,而避免自己被告发

公检法的某位办案人员收受了某位行贿人一万元以上的财物,为了不被行贿人抓住把柄,控告他受贿,而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从而使行贿人与受贿人共同触犯刑法,避免自己可能被行贿人控告的风险。因为,按照我国目前的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收受他人财物五千元以上,就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而行贿人要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行贿罪,要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行贿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第二,行贿人是为了“不当”的利益而行贿,就是说只要是“正当”的利益,行贿人给受贿人多少财物都是合法的,不会触犯我国刑法。这样,该受贿人为了自己不被该行贿人告发,必然要为该行贿人谋求一些“不当”的利益(在这里,就是冤假错案),使得该行贿人也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行贿罪。两个人在此事上,都犯罪了,通常情况下,谁也不会告发谁的,因而,该公检法的办案人员,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依然是安全的。

一般情况下,五千元以上(不包括五千)一万元以下(不包括一万)的财物,公检法的办案人员是不敢收取的,会直接拒绝行贿人,因为,这种情况下,他通常抓不到你犯行贿罪的把柄,怕你以后会告发他们受贿。五千元以下(包括五千元)的财物,他是敢收取的,只是他可能不会为行贿人做得满意,甚至什么也不做。因为,在这个数额下,他并没有触犯受贿罪,所以不怕你告发他。一万元以上(包括一万元)的财物,他肯定是敢收取的,而且会让行贿人满意得超出想象,因为,他不但会让你得到你“正当”的利益,还会让你得到“不正当”的利益,以保全自己。

④不给钱,就往重了搞,重到让你死;给了钱,就往轻了弄,轻到你无罪。

⑤伺机进行打击报复等等原因。

2、深层原因:

1)权力过大,不进行有效的约束、监督;

比如,大量使用“应该”“可以”等等不确定的词语对公检法工作人员进行约束,却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可以”的适用条件,致使,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可以”往往需要用金钱权力来换取,而没有权、没有钱的老百姓却享受不到自己“应该”、“可以”得到的东西。那些本不“应该”、本不“可以”的人,却因为有钱有权而得到了本不“应该”、本不“可以”的东西。

大多“应该”办到的东西,公检法各部门都是能办到的。如果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它们都是必须办到的东西。比如:刚刚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大部分都是这种情况。其中第一条是这么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这样“应当”以后,即使办案人员不这么做,也不会受到处罚。于是,这个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会约束到公检法的任何人,他们依然会我行我素。如果这样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不得不现场讯问外,必须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必须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约束效果就不一样了。

想要起到约束作用必须用“必须”“不得不”等等确定的词语来约束,并规定如若办不到必须受到的处罚,处罚力度必须要能达到警戒的作用。不这样做,跟没规定几乎没有区别。

监督权最终都落在了公检法的上级领导上,但上级领导要么受了贿,要么与下级有良好的个人关系,于是,总是不愿意真正行使监督权。最容易遭遇不公对待的人民老百姓,没有真正的监督权。

2)处罚过轻,达不到警戒的目的。

比如,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对财物进行估价的工作人员,如果做出了错误的估价,被发现后,只是罚款五千元而已。如果有人行贿他更多的财物,比如一万元,并且他被发现在评估报告上捣鬼,那么,10000元-5000元=5000元,他还赚取了五千元。更何况,不是每个被捣鬼的评估报告,都会被发现。所以,这样的处罚未免就太轻了,无法达到警戒的目的。然而,在对公检法工作人员的规定中,却大量存在着这类不起作用的处罚。事实上,有处罚,跟没处罚,没什么两样。

3、更深层次的原因:制定法律的人并不纯洁,不想用公平正义这一法的基本原则来约束自己。

4、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主义的法律,除了一定要体现公平正义这一法的根本原则外,一定还要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道德观。
第2个回答  2013-12-04
要进一步完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细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非法证据的类型、表现形式、排除方法和有关要求,对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要严格全面地进行审查分析。
规范调查取证工作,对所有刑事案件的现场均要进行现场勘查,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全面提高科学取证能力,对刑事案件讯(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准确固定言辞证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进行严格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补强合法证据。
坚持无罪推定和证据裁判原则。现行刑事诉讼法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疑罪从有、疑罪从轻等现象,为案件质量埋下了隐患。要彻底摒弃
“有罪推定”、“宁错勿漏”的错误执法观。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适用证据确实、充分的
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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