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刑辩律师如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08-01
现行法律框架内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对非法证据进行了原则规定,请大家务必高度注意本法第50条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50条的规定将“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均纳入了非法证据的范围,不限于刑讯逼供所收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证据一章第54条到58条对排除非法证据进行了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在证据一章第67条、第68条对排除非法证据做出了专门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65条到第75条对非法证据排除做出了详细的规定,我认为,这才是最重要的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检察院作为公诉案件的举证义务主体,非法证据排除是检察院行使职责的重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章证据的第八节对非法证据排除进行详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项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我们辩护律师必须注意最高法院的《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的疲劳审讯和非办案场所讯问这两个问题,尤其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这两个问题最为常见。
以上就是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
由法律规定可见,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律规定有个渐进的轨迹,从无到有,从粗糙到精细的完善过程。
由以上的法律规定可见,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贯穿于全部的司法程序之中。公安机关有权利和义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检察院有权利和义务启动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法院有权利与义务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犹以检察院和法院启动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最为重要。
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方法:
(一)、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主体
非法证据排除的义务主体可以分为两类,私权利主体与公权力主体。第一类是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所确定的侦查机关、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它们均具有法律义务去排除非法证据,排除非法证据是公权力机关的法律义务。第二类是依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所确定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是私权利主体的法律权利。
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均为通过私权利主体的申请所启动,可见,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通过对私权利进行救济从而保障司法公正的法律制度,侧重于私权利的救济。
(二)、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三个阶段
1、非法证据排除可以分为侦查阶段(包括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2、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主要集中在庭前会议这两个程序之中,虚置了侦查阶段、审查批准逮捕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弱化了审查起诉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强化了审判阶段所出现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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